債權債務沒有清算完,不可以注銷。如果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或者已經清算分配完結了,才可以請求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申請注銷。未清算完的,不能申請注銷。
一、公司注銷后財產怎么處理?
公司注銷后財產會進行清算。公司被宣告破產或解散后,其法人資格并不立即消滅,除公司的合并與分立外,必須進行清算,以清理其債權債務關系,處理未了事務。如上繳稅款、分配剩余財產、進行民事訴訟活動等等。待公司的未了事務處理完畢后,才能注銷公司登記。在公司清算期間,公司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均受到限制,不能自主地從事民事活動,只能由清算組代表公司進行必要的民事行為。
二、破產清算沒錢怎么辦呢
破產清算后沒錢的,若無破產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企業就不用再償還。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序的請求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裁定終結的應當予以公告;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10日內使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但破產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對債權人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未受清償的債權,依法繼續承擔清償責任。
三、公司法破產清算怎樣進行
公司法破產清算的進行是:
1、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應當由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士組成;
2、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
3、分配破產財產,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通過;
4、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
5、企業法人依法終止其民事行為能力,清算組向破產公司的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原公司登記。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條
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結后,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第一百二十一條
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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