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有限公司解散后,應當成立清算組,公告債權債務的清算。債權人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未申請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未經公告,未進行清算的,股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公司擅自注銷的,債權人有權起訴各股東或者清算組,要求其承擔清償責任檔案館應當有本單位債權、債務的債務承擔人,否則工商部門不予批批準注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故意違反前款規定向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不免除其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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