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地政府會公布補償標準,原則上按公布標準進行補償,全國并沒有全國的統一
標準,拆遷補償安置有一個基本原則,就是保障居民的生活會平不降低。
一、該如何規定農村土地的賠償標準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國家農村土地賠償標準規定為: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二、征地拆遷房屋補償如何
當地政府會公布補償標準,原則上按公布標準進行補償。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三、農村拆遷有企業該怎么賠償
新《條例》規定了確定拆遷貨幣補償標準的基本原則——等額補償,是根據被拆遷房屋的位置、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按照房地產市場評估方法確定的。原來的《條例》過分考慮了“人”的因素,造成了拆遷主體的雷同。由于居民不同,補償標準不同,大量被拆遷人在拆遷公告前就搬進了戶籍,增加了被拆遷人的負擔,增加了投資成本,增加了舊城改造的難度。新《條例》將補償安置與戶籍分離,弱化人口因素,以房屋價值作為補償安置標準,既符合法律要求,又便于操作。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無錫市市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二十條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提出自行解決住房并作出書面承諾的,由被拆遷人向拆遷人提出申請,經市拆管機構認定后,可以按下列計算提取補償安置款。
補償安置款=(指定地點的單位建筑面積安置房成本價-單位建筑面積安置房建安
價+單位建筑面積的被拆遷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評估價)×合法建筑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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