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馬圩七號橋31號(一汽解放汽車有限公司)。該項目共征收非住宅1家,面積約5萬方;征收范圍內的所有門牌號和建(構)筑物(具體征收范圍,以征收范圍圖確定的范圍為準;馬山古竹村302號(江蘇天圣達集團有限公司)。該項目共征收非住宅1家,約8744平方米,不含未登記建筑面積。征收范圍內的所有門牌號和建(構)筑物(具體征收范圍,以征收范圍圖確定的范圍為準。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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