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轉換債券是一種可轉換為債券發行公司股票的債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債券發行申請經國務院授權部門批準后,應當公告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1、公司名稱;
2、債券募集資金的用途;
3、債券總額及票面金額;
4、債券利率的確定方法;
5、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6、債券擔保;
7、債券發行價格,發行起止日期;
8、公司凈資產;
9、發行未到期公司債券總額;
10、公司債券的承銷機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 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后,應當公告公司債券募集辦法。
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債券募集資金的用途;
(三)債券總額和債券的票面金額;
(四)債券利率的確定方式;
(五)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債券擔保情況;
(七)債券的發行價格、發行的起止日期;
(八)公司凈資產額;
(九)已發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債券總額;
(十)公司債券的承銷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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