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承擔未報銷部分的醫療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工人因工作遭到意外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人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組織就醫,情況緊急時能夠先到就近的醫療組織急救。治療工傷所需花費符合工傷保險診療事項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準則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事項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準則,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限定。工人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貼費,以及經醫療組織出具證明,報經辦組織認可,工傷工人到兼顧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花費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準則由兼顧地區人民政府限定。工傷工人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置。工傷工人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組織進行工傷康復的花費,符合限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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