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合同屬于書面形式嗎
數據電文是指經由電子、光學或者類似方式生成、儲存或傳遞的信息,這些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EDI)是指電子計算機這間使用某種商定標準來規定結構的信息電子傳輸。它是一種在公司企業之間傳輸訂單、發票等商業文件的電子化手段。
它通過計算機通信網絡將貿易、運輸、保險、銀行和海關等行業信息,用一種國際公認的標準格式,實現各有關部門或公司與企業之間的數據交換與處理,并完成以貿易為中心的全部過程。電子郵件是指通過在電子計算機網絡中定義了名稱和地址的電子信箱傳遞電子信件,是一種快速的電子信息交換方式,可用于個人、辦公室間的通信,也可用于各種貿易活動?!逗贤ā返谑粭l確定了數據電文為合同的一種書面形式,這一規定適應了現代通訊技術的發展,充分保護了現代化的商貿活動。
哪些合同不宜采取口頭形式
口頭合同屬于不要式合同,是指當事人以語言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達合同內容的合同形式。在法律未規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的情況下,只要當事人協商一致,都可以采用口頭形式??陬^合同在即時清結的交易中非常普遍。其特點是簡便易行,但其不足之處在于發生合同糾紛時難以取證,當事人孰對孰錯很難劃分。因此,《合同法》征求意見稿原本規定,不動產轉讓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涉外合同、價款或者報酬10萬元以上的合同,除即時清結的以外,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法律規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鑒于我國東西部、城鄉經濟發展的不平衡,例如10萬元在深圳、上海的經濟往來中不屬于數額巨大、而在經濟欠發達地區卻屬于數額巨大,因此《合同法》第10條修改了征求意見稿的規定,改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因此不動產轉讓合同、涉外合同、價款或報酬在當事人認為數額巨大、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都不宜采用口頭形式,否則發生合同糾紛時舉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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