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非法集資案件頻發。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非法經營、虛假廣告等罪名。在認定非法集資行為時,要明確兩點:行為人不具備聚集資本的資格,如行為人以虛假轉讓股權、非法銷售理財產品等方式吸收資金;行為人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如果行為人只在親友或單位內部人員之間實施上述行為,可能只構成詐騙罪。另外,如果行為人非法擅自發行募集資金,將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廣告經營者為非法集資活動做廣告,也會被認定為共犯。不同的罪名有不同的刑罰標準。非法集資罪的刑罰主要是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拘役和罰金。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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