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即股份質押是合理的。發行債券的金額不超過預備用于交換的股票按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均價計算的市值的70%,且應當將預備用于交換的股票設定為本次發行的公司債券的擔保物。預備用于交換的上市公司股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該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15億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鄢墙洺P該p益后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二)用于交換的股票在提出發行申請時應當為無限售條件股份,且股東在約定的換股期間轉讓該部分股票不違反其對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承諾;
(三)用于交換的股票在本次可交換公司債券發行前,不存在被查封、扣押、凍結等財產權利被限制的情形,也不存在權屬爭議或者依法不得轉讓或設定擔保的其他情形。
預備用于交換的股票及其孳息(包括資本公積轉增股本、送股、分紅、派息等),是本次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擔保物,用于對債券持有人交換股份和本期債券本息償付提供擔保。
在可交換公司債券發行前,公司債券受托管理人應當與上市公司股東就預備用于交換的股票簽訂擔保合同,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設定擔保,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將其專戶存放,并取得擔保權利證明文件。
當債券持有人按照約定條件交換股份時,從作為擔保物的股票中提取相應數額用于支付;債券持有人部分或者全部未選擇換股且上市公司股東到期未能清償債務時,作為擔保物的股票及其孳息處分所得的價款優先用于清償對債券持有人的負債。
可交換公司債券持有人申請換股的,應當通過其托管證券公司向證券交易所發出換股指令,指令視同為債券受托管理人與發行人認可的解除擔保指令。
一、追加擔保情形及措施
是否可以自行約定追加擔保情況,追加出股權質押外的增信措施(應該可以)?
(1)因調整或修正交換價格,造成標的股票數量少于未償還可交換公司債券全部換股所需股票的,發行人必須補充提供足額標的股票(《業務細則》中有相關內容)
(2)可交換債券存續期間內,擔保比例應當不低于100%。若標的股票價格出現下跌導致連續X個交易日擔保比例低于100%,發行人須在觸發該事項之日起X個交易日內向質押專用證券賬戶追加標的股票和/或直接追加現金,使得擔保比例達到
100%或以上。(其他公司的操作)
(3)若因標的股票發生派發現金股利及配股等情況或發行人執行換股價格向下修正程序,導致換股價格調整且造成預備用于交換的股票數量少于本次可交換債券余額全部換股所需股票時,發行人應當根據調整后的換股價格、本次可交換債券余額及維持擔保比例,得到應質押股票數量,并在換股價格調整前或向下修正前辦理追加質押手續,將需要追加質押的股票及其孳息(包括送股、轉股和現金紅利)質押給債券受托管理人,并承諾追加部分股票除為本次發行設定質押擔保外,不存在被司法凍結等其他權利受限情形,且在換股期內為無限售流通股。(其他公司的操作)
(4)在質權存續期內,如標的股票出現司法凍結、扣劃或權屬瑕疵的情況(其他公司的操作)
①追加財產擔保,以保證擔保物價值不低于本次可交換債券尚未償還本息總額的100%,并根據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②提供第三方保證,確保追加第三方保證后本次可交換債券的評級應不低于公司本次可交換債券初始評級級別
③如出質人無法按時追加相應擔保的,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表決是否需要對質押財產進行處置。
④如預備用于交換的股票被限售、凍結至換股期終止始終不能換股發行人將提出公平合理的處置方案,經債券持有人會議通過后實施。
簡單的說就是由債權變為實際的股權質押,為債權人提供了一份安全保障。但必要的時候,只要符合條件便可以互相轉化。對公司企業的發展是很有利的,如果大家還想繼續了解更多和可轉換債券有關的內容,可以繼續瀏覽延伸閱讀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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