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起訴離婚找不到被告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認為夫妻感情確實無法挽回的,可以準予離婚;甚至配偶還可以基于對方下落不明向法院申請宣告其已經失蹤或者死亡,只要法院宣告失蹤或者死亡,就能以此為由判決離婚。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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