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當然,并非所有的合同都允許采用電子文書這種書面形式,《電子簽名法》第3條規定,有三類情形不適用:一是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二是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等公用事業服務的;三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刑事。電子勞動合同,并不在法律禁止的范圍內。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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