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協商解決。
2、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通常是單位所在區的勞動監察大隊)。
公司不按時支付員工工資的,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并立即要求公司支付員工拖欠的工資以及按照拖欠工資的支付25%的經濟補償金。
3、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首先,要確認和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的事實。
其次,確認勞動關系后,可以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補發工資。
第三,單位應當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
否則應當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作為代通金。
第四,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五,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經濟賠償金,為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一、沒有簽訂合同怎么要工資?
首先,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投訴,由監察大隊及時督促用工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工資支付憑證以及“工作證”、“上崗證”或者工友之間的證言,都可以作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其次,勞動者也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員申請勞動仲裁。在仲裁申請書中,除了要求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之外,還可以同時要求用工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用工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還可以要求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
二、勞動法未簽訂勞動合同辭職后起訴
盡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沒簽勞動合同,但雙方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按照法律的規定,如果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需要依法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按照法律的規定,如果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需要依法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還需要加付額外的經濟補償金。而如果是簽訂了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則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如果因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包括勞動合同到期后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工資損失、工傷、醫療等待遇損失的,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同時還要支付25%的額外賠償費用。勞動行政部門還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給予行政處罰等等。
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一經查實,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單位改正,并可以給予罰款的處罰。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規定,單位必須要在用工關系建立之日起的一個月內與初次入職的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要是在尚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就辭退該員工的話,則按照規定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往往是根據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來支付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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