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交換公司債券】
是指上市公司的股東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限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交換成該股東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債券。作為一種金融創新工具,可交換公司債券為上市公司的股東提供了一種新的融資渠道。在銀行信貸緊縮的背景下,對于出現暫時性經營資金短缺的上市公司股東而言,除拋售股票之外,還可通過發行可交換債券來解決資金困境。鑒于可交換債券含有認股期權,因此其發行利率一般會低于普通公司債券,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發行人的融資成本。對于對上市公司享有控制權的股東而言,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在一定期間內保留了股東對上市公司享有的股權份額,即使在換股權行使期間,股東也并不必然減少對上市公司的股權份額。而且,可交換公司債券為機構投資者提供了新的固定收益類投資產品,在吸引新資金加入市場的同時,其事先鎖定未來換股價格的特點有利于引進對換股價格較為認同的價值投資者。
基于可交換公司債券的特點,本文根據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分別以債券發行者和投資者作為會計主體,探討這一新的金融工具的相關會計處理問題。
【債券發行者的相關會計處理】
1可交換公司債券發行時的確認與計量
按照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企業發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包含負債和權益成份的,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將負債和權益成份進行分拆,分別進行處理。在進行分拆時,應當先確定負債成份的公允價值并以此作為其初始確認金額,再按照該金融工具整體的發行價格扣除負債成份初始確認金額后的金額確定權益成份的初始確認金額。發行該非衍生金融工具發生的交易費用,應當在負債成份和權益成份之間按照各自的相對公允價值進行分攤??赊D換公司債券的確認與計量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負債成份代表發債主體承擔的到期還本付息的現時義務,應確認為“應付債券”,而權益成份代表發債主體賦予投資者的轉換權的價值,確認為“資本公積”。
可交換公司債券的要素與可轉換公司債券基本相同,也包括票面利率、期限、換股價格和換股比率、換股期等??山粨Q公司債券包含的負債成份與可轉換公司債券類似,代表投資者不行使轉換權時,發債主體承擔的到期還本付息的現時義務,也應確認為“應付債券”。其計量金額為債券面值及票面利息按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時二級市場上與之類似的沒有附帶轉換權的債券市場利率折算的現值,也稱之為負債成份的公允價值。
可交換公司債券所包含的權益成份指的是,在發債主體質押的股票市價高于轉股價格的情況下,投資者通過行使轉股權能夠獲得收益的權益,由于投資者擁有這種獲得收益的權益,所以愿意以高于負債成份的價格來購買債券,投資者多支付的購買價格應確認為發債主體的權益成份,確認為“資本公積”。其計量金額為可交換公司債券的發行價格減去負債成份公允價值的差額。具體見例題。
2投資者行使轉換權時的會計處理
雖然可交換公司債券與可轉換公司債券非常相似,但兩者也有不同之處:一是所換股份的來源不同,前者是發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份,后者是發行人本身未來發行的新股。二是可轉換債券轉股會使發行人的總股本擴大,攤薄每股收益;可交換公司債券換股不會導致標的公司的總股本發生變化,也無攤薄收益的影響。
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投資者在條件滿足時按照相關約定行使轉換權時,債券發行者應向行權人交付其發債時質押的所持上市公司股票,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信息質量要求,業務的實質其實是債券發行者以其持有的金融資產清償債務。由于投資者作為債權人只有在通過轉股會實現一定的收益時才會行使轉換權,所以這種以金融資產清償債務的交易不屬于債務重組的范疇,行權導致的金融資產轉移,按視同銷售來處理,確認投資收益。具體會計處理要視金融資產類別而定。
如果作為可交換公司債券發債主體的上市公司股東對被投資單位能夠實施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響,則其所質押的股票通過“長期股權投資”核算;如果作為發債主體的上市公司股東對被投資單位不能實施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響,鑒于我國引入可交換公司債券這一金融工具的背景,發債主體對用于質押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持有目的不是短期持有隨時變現,這種情況下所質押的股票應通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以下舉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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