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換股指的是股權交換,是一個企業以企業自己發行的股份或其持有其他企業的股權,交換另一個企業股權的交易行為。換股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第一,一般換股。指的是不因之構成企業合并的股權交換。一般換股按換出股權的性質不同,還可分為:(一)股份換股,是一個企業以自身發行的權益性證券換取另一企業的股權,而換入股權可能是對方自己發行的權益性證券,也可能是對方持有的第三方企業的股權;(二)股權換股,是一個企業以其持有的第三方企業的股權,換取另一企業的股權,而換入股權可能是對方自己發行的權益性證券,也可能是對方持有的第三方企業的股權;第二,企業合并換股。所謂企業合并換股,指的是企業通過換股即以發行的權益性證券或持有的其他企業股權為對價,取得另一方的控制權或實現對另一方的吸收合并。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一)控股股東,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二)實際控制人,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三)關聯方,是指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規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但國家控制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四)一致行動,是指投資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擴大其所能夠支配的一個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的行為或者事實。達成一致行動的相關投資者,為一致行動人。(五)最終受益人,是指實際享有商業銀行股權收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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