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打死外賣員的,依據構成的罪名判刑,如果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最高可以判處死刑。根據保安對外賣員死亡的心里是故意還是過失,分別可定罪為: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這兩罪的區分是主觀要件既犯罪故意還是犯罪過失。判斷主觀的方法是分析客觀情況,如保安打擊外賣員的部位、打擊行為是否連續性、是否使用刀具等。如保安對外賣員客觀上沒有故意殺人或傷害性質的行為,主觀上沒有無故意殺人或傷害故意,則可定過失致人死亡罪。根據《刑法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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