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不可以約定勞動合同辭職違約金,除了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等情況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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