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由于走私罪是一個罪名,因此,無論一人走私多少種對象,都只按一罪定罪處罰?,F在,由于《刑法》將走私罪具體分為幾種犯罪,因此,對于一人既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又走私其他特定物品的案件就存在著是按一罪處理還是按數罪處理的問題。
數個自然行為可以作為一個法律行為,也可以作為數個法律行為,一個自然行為可以作為一個法律行為,但是,一個自然行為不能作為數個法律行為。所以,行為人一次走私多種貨物,在法律上只能視為一個法律行為。實施一個行為而觸犯多個罪名,則顯然符合想象競合犯的特征。這里的問題是,對于行為人一次走私多種貨物,如何適用罪名?
對于想象競合犯,處理原則是從一重罪處斷。但是,對于一次走私多種貨物的情況,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一律認為,行為人走私的貨物中有什么,就認定行為人具有走私該種貨物的故意。對此,可以分以下情況:
(1)行為人具有多種走私故意的情況。也即行為人明知自己走私的貨物既有普通貨物,也有國家進出口的貨物。對這種情況,應按照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應適用的罪名來定罪。
(2)行為人具有走私的概括故意情況。也即行為人對自己具體走私對象認識不明確,但無論是不是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物品(實際上,普通貨物中夾藏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物品),都不影響行為人的走私故意。對這種情況,也應按照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應適用的罪名來定罪。
(3)行為人受蒙騙而發生認識錯誤的情況。即行為人因受蒙騙,以為自己只是走私普通的貨物,而實際上在普通貨物中夾藏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物品。這種情況下,如果行為人知道夾藏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物品,就不會走私。也即認識錯誤影響其意志因素。對這種情況,只能按照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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