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經營者的商業信譽權、商品聲譽權和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包括單位和自然人。
4.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且具有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目的。動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如泄憤、排擠競爭對手等,但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一條 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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