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明確土地出讓金征收標準的通知為配合鄉鎮綜合體制改革,加強地價管理,防止國有土地資產流失,促進我縣經濟和城市建設的發展,根據現行規以及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省土地市場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5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意見》(湘政發[2005]4號)的規定,經縣人民政府同意,決定調整出讓金征收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1、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使用者經縣人民政府批準準予轉讓,出讓金征收標準如下:(1)按照原批準用途辦理出讓手續,非經營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得低于備案評估地價的35%;商品住宅和綜合經營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得低于備案評估地價的40%;商業、旅游、娛樂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得低于備案評估地價的45%;工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得低于備案評估地價的25%。(2)原批準用途為非經營性用地改變為經營性用地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在土地交易中心公開出讓,并按現時經營性用地的市場價格(備案評估地價,下同)減去原用途的現時劃撥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全額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目前,暫按本條第(1)項規定標準執行。(3)房改房、經濟適用房上市交易,按國家和省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且不得低于備案評估地價的10%。(4)出讓年限按國家規定最高可出讓年期辦理,即:住宅(含商品住宅)7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40年;工業、綜合用地等其他用地50年。2、新增建設用地辦理出讓手續,出讓金征收標準如下:(1)非經營性用地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熟地不得低于備案評估地價的70%;毛地不得低于備案評估地價的50%。(2)經營性用地必須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在土地交易中心公開出讓,并按成交價繳納出讓金。繳交標準為:熟地不得低于成交價的70%;毛地不得低于成交價的50%。3、土地使用者經取得規劃部門和出讓方同意,改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重新簽訂出讓合同或簽訂出讓合同變更協議,并按下列標準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1)原批準用途為非經營性用地改變為經營性用地的,應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在土地交易中心公開進行,并按現時經營性用地的市場價格減去原用途的現時非經營性用地市場價格的差額相應調整,改變為商業、旅游、娛樂用地的,不得低于差額的45%;改變為商品住宅和綜合經營性用地的,不得低于差額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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