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誘幼女賣淫罪的構成要件主要有哪些
1、主體要件。主體是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觀要件。本罪主觀上必須出于故意。
3、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
4、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引誘幼女賣淫的行為。
5、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引誘幼女賣淫罪怎么認定
首先,應該是明知被引誘的女孩是未滿十四周歲的幼女。所謂引誘,是指行為人利用金錢或其他物質或非物質性利益作誘餌,或者采取灌輸腐朽思想等其他手段,勾引、誘惑、勸導、慫恿幼女從事賣淫活動。所謂賣淫,是指為謀利,與不特定的他人進行其他性行為。行為人段系引誘幼女向他人賣淫,才能構成本罪,若是引誘幼女與自己發生性關系,則應依具體案情以強奸罪或嫖宿幼女罪論處。行為人的行為方式僅限于引誘,若是組織、強迫、容留、介紹幼女賣淫的,則應分別以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和容留、介紹賣淫罪論處。
如果只是容留、介紹幼女賣淫,則不成立本罪,僅成立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幼女賣淫,同時又容留、介紹賣淫的,應分別認定為引誘幼女賣淫罪與容留、介紹賣淫罪,實行數罪并罰。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利用本單位的條件,引誘幼女賣淫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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