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組織他人賣淫”,是指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行為的。這里所規定的“招募”,是指協助組織賣淫者招雇、征召、招聘、募集人員,但本身并不參與組織賣淫活動的行為;“運送”,是指為組織賣淫者通過提供交通工具接送、輸送所招募的人員的行為。為組織賣淫者招募、運送人員,在有的情況下,招募、運送者可能只拿到幾百元、上千元的所謂“人頭費”、“介紹費”,但正是這些招募、運送行為,為賣淫場所輸送了大量的賣淫人員,使這種非法活動得以發展延續?!捌渌麉f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是指在組織他人賣淫的活動中,起協助、幫助作用的其他行為,如充當保鏢、打手,為組織賣淫活動看門望哨或者管帳等。法律依據: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犯前兩款罪,并有殺害、傷害、強奸、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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