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開車前48小時-15天時間內,改簽至距開車15天以上的其他列車,又在距開車15天前退票的,核收5%的退票費。
(2)發車24小時至48小時,按照差價的10%收取手續費;發車不足24小時,按照差價的20%收取手續費。
(3)改簽或變更到站后的車票乘車日期在春運期間的,退票時一律按開車時間前不足24小時標準核收退票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 第二十五條 鐵路的旅客票價率和貨物、行李的運價率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競爭性領域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定價目錄為依據。鐵路旅客、貨物運輸雜費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以及鐵路包裹運價率由鐵路運輸企業自主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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