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對組織他人賣淫犯罪活動起協助作用的犯罪行為。
首先,行為人是在協助他人實施組織賣淫犯罪。被協助的人是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如果被協助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則為其提供幫助的人也不應構成犯罪。協助行為從屬于犯罪實行行為;同時,行為人協助他人實施的是組織賣淫罪。如果行為人幫助他人實施的是其他犯罪,則不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而可能構成其他犯罪的共犯。
其次,協助組織賣淫罪的行為人實施的是組織賣淫罪的幫助行為。
2、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很多人。
3、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具有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協助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進行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犯罪活動,而為組織他人賣淫犯罪提供幫助,創造條件,并希望或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構成。
一、涉嫌協助組織賣淫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很多人在生活當中都容易把協助組織賣淫罪和容留賣淫罪搞混,其實,容留賣淫罪和協助組織賣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上是存在一定區別的。發現賣淫這種犯罪行為以后,應該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而不能對其提供任何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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