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一)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必須明確具備電力銷售、售電或電力供應等業務事項。
(二)需提供資產證明包括,具備資質、無不良信用記錄的會計事務所出具的該售電公司近 3 個月內的資產評估報告,或近 1 年的審計報告,或近 6 個月的驗資報告、銀行流水,或開戶銀行出具的實收資本證明。對于成立時間不滿 6 個月的售電公司,需提供自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冊以后到申請市場注冊時的資產評估報告,或審計報告,或驗資報告、銀行流水,或開戶銀行出具的實收資本證明。
(三)從業人員需提供能夠證明售電公司全職在職員工近 3 個月的社保繳費記錄、職稱證書。從業人員不能同時在兩個及以上售電公司重復任職。
(四)經營場所證明需提供商業地產的產權證明或 1 年及以上的房屋出租合同、經營場所照片等。
(五)接入電力交易平臺的售電公司技術支持系統,需提供安全等級報告和軟件著作權證書以及平臺功能截圖,對于購買或租賃平臺的還需提供購買或租賃合同。
法律依據
《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明確了由省能源局負責組織市場運營機構開展售電公司注冊、運營、退出及保底售電服務等。
第二章注冊條件?!秾嵤┘殑t》明確了售電公司注冊條件中企業法人、資產要求、從業人員、經營場所和技術支持系統、信用要求等的具體要求。
第三章注冊程序?!秾嵤┘殑t》明確由山西電力交易中心負責售電公司注冊服務。對注冊所需提交的材料、注冊方式、時間節點、審核流程、公示及備案等進行了具體規定。售電公司信息變更應按要求向首次注冊的電力交易機構申請信息變更。在山西注冊的售電公司發生信息變更的,應按照《實施細則》規定的一般信息變更或重大信息變更的變更方式及流程進行變更,未按時按要求進行變更的予以通報,納入信用評價管理。對發生重大信息變更后不符合注冊條件或不滿足交易要求的售電公司,暫停其交易資格。
第四章權利與義務?!秾嵤┘殑t》規定了售電公司在電力市場中享有的權利與應履行的義務。
第五章運營管理?!秾嵤┘殑t》提出售電公司應持續滿足注冊條件,注重對售電公司的動態管理,并與售電公司的信用評價相結合。規范了售電公司在批發和零售市場的相關交易、結算行為。通過建立零售市場信息披露機制,引導售電公司與零售用戶建立更加密切的合作關系,暢通批發和零售市場的價格傳導。
第六章履約保障?!秾嵤┘殑t》提出建立售電公司履約保函、保險、保證金制度,加強售電市場風險管理,強調履約保函、保險、保證金額度和其服務用戶的用電量規模掛鉤,建立售電公司履約額度跟蹤預警機制與動態調整機制。對未按時足額繳納履約保障憑證,經省電力公司書面提醒仍拒不足額繳納的售電公司,明確了相應的應對及懲處措施。
第七章退出方式。售電公司退出包括強制退出和自愿退出?!秾嵤┘殑t》明確了售電公司應被強制退出的各種情形,以及其所有已簽訂但尚未履行的購售電合同的處理方式。售電公司也可自愿申請退出售電市場,本細則明確了售電公司自愿退出的申請流程及其他相關事宜。
第八章保底售電?!秾嵤┘殑t》提出,在電網企業提供保底售電服務之前,允許市場化的保底售電公司提供保底售電服務?!秾嵤┘殑t》提出了較為詳細的保底售電機制。一是選取經營穩定、信用良好、資金儲備充足、人員技術實力強的售電公司成為保底售電公司,抗風險能力強。二是保底價格銜接代理購電價格和現貨價格,由市場化競拍方式形成科學合理的保底零售價格,最大程度減少用戶因外部因素承受的漲價風險。三是保護用戶利益,設置兜底原則,增加最后防線:全部保底售電公司由于經營困難等原因,無法承接保底售電服務,由電網企業提供保底售電服務。
第九章售電公司信用與監管?!秾嵤┘殑t》提出,依托公共信用綜合評價標準體系建立售電公司信用評價及動態調整機制;建立售電公司信用評價等級與履約保障憑證掛鉤機制;由省能源局會同山西能源監管辦等相關部門對售電公司經營和履約情況依法依規開展行政檢查。
第十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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