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一,首先是股東提名董事候選人;第二,開股東(大)會確定董事的最后人選,從而組成董事會,具體的人數需要按照公司的性質、和規模等確定,但是董事人數一定是基數;第三,召開第一次董事會會議,在會議上選舉出董事長,副董事長,同時聘任高管等;第四,選舉出相關人員之后,修改公司章程。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條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本法第四十五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本法第四十六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第一百零九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