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出生醫學證明和出生證是同一證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第二十三條 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統一制發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有產婦和嬰兒死亡以及新生兒出生缺陷情況的,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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