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2011年,被告人黃XA、黃XB、黃XC在廣東深圳市務工期間認識了秦XX,后三被告人分別與秦XX商量,由她們帶越南人到中國,秦XX幫安排工作,然后從務工人員的工資報酬里提成給三被告人。2012年2月3日上午,黃XA、黃XB、黃XC陸續帶越南務工人員非法進入中國廣西憑祥市弄懷邊貿點,秦XX聯系呂XX安排車輛陸續把越南務工者送到方X家集中,然銀鍵攜后秦XX聯系“阿?!卑才跑囕v送越南務工人員到深圳。20時許,公安人員在南友高速公路憑祥往南寧方向天西出口路段將運送車輛截獲,抓鋒伏獲秦XX及非法入境越南人58人,同時,在方X家等車的黃XA、黃XB、黃XC及20名非法入境越南人也被公安人員抓獲。經查,秦XX組織75名,黃XA組織27人,黃XB組織19人,黃XC組織19人。
判決結果:一審法院原判決秦XX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二審判處了秦XX有期徒刑十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八條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眾多的;
(三)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
(四)剝奪或者限亮并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
(六)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犯前款罪,對被組織人有殺害、傷害、強奸、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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