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破產后,破產財產清償的先后順序包括破產費用、共益債務和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時,按比例分配。清算組應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然后將清算事務移交給法院進行破產清算。
法律分析
一、有限公司破產后債務怎么辦
公司的破產財產是指破產宣告時及破產程序終結前,破產人所有的供破產清償的全部財產。破產財產清償的先后順序是破產費用、共益債務和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等。
二、破產財產清償的先后順序:
(一)破產費用
破產費用包括: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二)共益債務
共益債務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為了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產程序順利進行而發生的債務。
共益債務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2、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無因管理,是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損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僅為他人),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
3、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后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如售貨時多收貨款,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等。
4、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5、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6、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三)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額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法律依據:《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條: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結語
根據以上內容,破產后的債務清償順序為:首先是破產費用,包括訴訟費用、管理費用等;其次是共益債務,包括合同履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等;最后是破產財產清償順序,包括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稅款和普通破產債權。如果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債務,將按比例分配。根據《公司法》,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后,如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應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法院進行破產清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章 債務人財產 第四十條 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
(一)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
(二)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三)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五章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第四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
(一)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二)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三)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四)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五)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六)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一節 重整申請和重整期間 第七十二條 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終止,為重整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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