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A,立即組織搶救。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生產經營單位中處于指揮者、決策者的地位。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這是其一項法定職責。一些生產經營單位,特別是一些個體、私營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其主要負責人有的為了逃避法律責任而逃匿,致使無人組織指揮事故搶救;有的對事故搶救不積極,拖拉、應付,導致事故主損失進一步擴大。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其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采取統一、有效的措施,動員、組織、協調力量來全力搶救,防止事故的進一步擴大,造成進一步的人身傷亡、更重大的經濟損失或者更為嚴重的后果;對身處險境的人員和財產,要全力搶救,使其脫離危險;當自身力量不足時,應當及時就近請求支援。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并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第一百零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以上就是對于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的問題的回答,希望對你有幫助 該內容由 趙軍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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