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為加強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的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重特大 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 和《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關于開展重大危險源 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管協調字[2004]56 號文)的有關 規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所指重大危險源是指依據有關國家標準辨識確定的危險 設備、設施或場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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