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要求交警出具正式事故責任認定書,只有簡易程序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才需要雙方簽字,正式程序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是不需要雙方簽字的,交警要求簽字的也是責任認定書送達收到的簽字,也就是說簽字與否都生效的。
拿到認定書就可以找保險公司和對方協商賠償問題,對方還是不配合的,受害者可以拿著事故責任認定書到法院起訴對方,要求法院判決對方提供相關手續配合受害者、找受害者保險公司報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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