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人身侵權損害賠償的標準及范圍是什么
賠償標準有兩種:
一種是醫療事故條例規定的賠償標準,但此規定只適用于構成醫療事故的醫患糾紛;
第二種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及人身損害精神損害賠償等相關司法解釋所規定的賠償標準,適用于醫療事故等特殊案件外的所有人身侵權損害賠償案件。
具體賠償范圍: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此外,受害者還可提出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4)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5)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精神損害賠償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對于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和醫療費用不足、被撫養人生活費確需增加等情形,受害者還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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