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父母對繼子女是否有撫養義務 我國1950年《 婚姻法 》沒有明確提出“繼父母”與“繼子女”的稱謂,僅在第16條中表述為:“夫對于其妻所撫養與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對于其夫所撫養與前妻所生的子女,不得虐待或歧視.”該規定如果用現在的概念概括一下,含義為:繼父母對于受其撫養的繼子女,不得虐待或歧視.1980年《婚姻法》在第21條第2款明確規定了繼父母與繼子女的法律關系:“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與1950年《婚姻法》相比,有兩個方面的變化:一是繼父母對所有的繼子女都不得虐待或歧視,同時所有的繼子女也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母.二是繼父母和與其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之間的關系視同親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2001年修訂《婚姻法》時在第27條仍采納了這樣的規定,成為目前規范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最基本、最主要的法律規范. 《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所以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的法律關系存在兩種情形。 1、形成撫養教育型關系。 主要是因為生父或者生母后,未成年的繼子女完全或者部分由繼父或者繼母撫養、教育,這種情況下,繼父母和繼子女的關系等同于親生父母和子女的法律關系。他們之間也就具有相應的相互繼承關系。繼子女也相應的對繼父母有 贍養 的義務。 2、未形成撫養教育型關系。 主要是因為生父或者生母 再婚 后,繼子女已經成年,已經獨立生活,或者完全由親生父母承擔撫養教育義務,或者繼子女未跟隨再婚的親生父母生活,如跟隨外公外婆或者爺爺奶奶生活等。這時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沒有形成撫養教育關系,僅僅是名義上的父母子女關系,因而不具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系。他們之間也就沒有相應的相互繼承關系。 以上就是網小編為大家所總結的有關“繼父母對繼子女是否有撫養義務”的全部內容,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此外,如果你還有任何疑問或者是想更多的了解有關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系,歡迎進入網進行 在線律師 咨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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