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侵權造成傷殘的,應當賠償受害人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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