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給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的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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