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在下列情形下要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1、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且勞動者同意的;
2、非過失性辭退勞動者的;
3、勞動者因為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而辭職的;
4、用人單位進行裁員的等。
一、可以領取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可以領取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提出的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辭退;用人單位經濟裁員;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或者勞動者主動決定不續訂的情形除外;其他。
二、因曠工解除勞動合同要賠償嗎
因曠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賠償。
因為員工屬于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所以單位解除合同屬于合法的行為,不需要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的情況:
(一)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有如下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比如強行給員工“放假”、“停工”,可視為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如超過工資發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資,少支付加班費等。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繳納標準低于法定標準的,均為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比如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費,未經公司批準不得辭職等規定。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主要是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的前提條件是解除勞動合同的動議系用人單位首先提出,如果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即勞動者主動要求辭職,此種情況下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不支付經濟補償。
(三)非過失性辭退,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
有如下情形,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解除勞動合同。
三、不同意調崗被辭退有補償嗎?
調崗屬于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應與勞動者協商達成一致并簽訂書面文件。勞動者不同意調崗被用人單位辭退能否獲得經濟補償或賠償,可分為以下情況:
(1)若勞動者出現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等《勞動合同法》第39條情形且不同意調崗要求,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關系,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2)若勞動者無過失,用人單位的辭退行為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情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若未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還應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3)若用人單位的辭退行為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8條情形,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的二倍。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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