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房改房的產權年限從它繳納土地出讓金取得使用權開始到之后的70年止。目前房改房產權年限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以前就有土地證的。說明該房改房在當初獲批土地的時候已經繳納了土地出讓金,它的土地使用證上已經標注了它的產權年限。也就是從當年獲得土地使用權那天起到之后70年止。這樣的房改房大部分處于房改后期,已經開始實行土地出讓了,這樣的土地產權性質為出讓所得,說白了就是給國家交過錢了也就是已經繳納土地出讓金。第二種是沒有土地證的。房改房大部分土地性質屬于劃撥,當年計劃經濟下房子都是單位分的,建房的土地也是單位向國家申請,國家劃撥過來的。后來實行商品房之后,土地都是招拍掛,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獲得。這樣的土地性質屬于出讓所得。那么劃撥取得的土地也就沒有繳納土地出讓金,在當年也就沒有土地年限一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三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因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提前收回及土地滅失等原因而終止。
第四十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需要續期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
第四十二條 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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