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法規定,公安機關一般自刑事拘留之日起三十天以內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逮捕,案件進入審查逮捕階段,也就是通常我們講的報捕,那么檢察機關是自收到案件之日起七天內做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也就是說,如果檢察機關做出“是”批捕的決定,那么公安機關對當事人執行逮捕,如果做出“否”的決定,通常由公安機關為當事人辦理取保候審。因此,報捕并不必然逮捕,報捕的案件仍然有取保候審得到機會,在審查逮捕階段辯護律師也應當根據就案件的實際情況依法提出可以不捕的法律意見,為當事人爭取最大的合法利益。
一、在什么時候辦取保合適?
在公安機關未查明案情之前,即使辦案機構認為罪行較輕,也不會輕易準予取保候審,因為這樣會給偵查機關辦案帶來不便,甚至增加了辦案難度,不利于案件的偵查,所以在案件查明基本案情之前取保候審,獲得準予的可能性比較小。根據刑事辦案規范,公安機關收到取保候審申請之后,需要三日內給予是否準予的書面答復。因為在案情未查明之前公安機關通常對取保候審予以否決,如果取保候審被公安機關否決,在偵查階段就不能再提出取保候審,所以過早提出取保候審相當于提前堵住了取保候審之路,得不償失,非明智之舉。
在案情查明之后,公安機關通常會向檢察機關提請批捕嫌疑人,如果家屬或者辯護律師不及時提出取保候審,待批捕令下來之后再申請,取保候審的機會幾乎為零,有特殊案情的除外。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可以在7日到30日之內提請檢察院批捕嫌疑人,檢察院應在收到申請后7日內作出決定。由此可推算批捕的時間通常為拘留后14日至37日內,但大多數公安機關都會延期到30日左右提前批捕。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缎谭ā返诹藯l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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