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擅自流產并沒有侵犯丈夫生育權,夫妻雙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權,只有夫妻協商一致時,方能共同行使這一權利。但由于自然生育過程是由婦女承擔和完成,婦女應當享有生育的最后決定權,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則丈夫也不得以其生育權受到侵害為由強迫妻子生育。
【法律依據】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
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齡夫妻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劃生育,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藥具和技術,保障實施節育手術的婦女的健康和安全。
國家實行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制度,發展母嬰保健事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婦女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提高婦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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