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管理辦法存在著兩種不同的方式。一是國有土地租賃;二是土地使用權出租。國有土地租賃和土地使用權出租都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
在土地管理法規中,國有土地租賃的概念在1998年2月17日發布的《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第8號令)首次被提出并予以界定的,而且被規定為國家處置土地資產的方式。
1998年12月24日頒布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已經將國有土地租賃明確規定為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方式。
一、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
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是指土地使用人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并于合同終止時將土地使用權返還土地使用人的合同。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出租人必須是土地使用權的合法享有人或者將來可以合法享有土地使用權的人;
(二)出租人(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必須在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后,方可將土地使用權出租;
(三)土地使用權出租時,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同時出租。反之,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出租時,其土地使用權也應當同時出租;
(四)以無償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出租時,必須征得土地管理部門的同意,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五)土地使用權出租時,如果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必須征得市、縣土地管理部門的同意,并辦理土地用途變更登記;
(六)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期限不得超過土地出讓合同規定的出讓期限減去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已經使用的年限的余額。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出租,應由出租人與承租人訂立書面合同,并由出租人依照規定到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年限
土地使用權證又稱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是指經土地使用者申請,由城市各級人民政府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憑證。該證主要載明土地使用者名稱,土地坐落、用途,土地使用權面積、使用年限和四至范圍。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另外,加油站、加氣站用地為二十年。法律已明確:住宅期滿后可以自動續期。土地登記是確定土地權屬,加強政府對土地的有效管理,保護土地權利人對土地的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而土地使用證書又是土地使用者合法用地唯一的法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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