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有結婚證與子女撫養權歸屬關系不大,子女撫養權歸屬的判決一般按以下規定處理:
1、兩歲以下的孩子,一般都是和母親一起;
2、父母雙方同意兩歲以下子女與父方同居,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以予以許可;
3、對于兩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雙方都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優先考慮:絕育育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兒童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兒童健康成長明顯不利;沒有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子女隨其生活有利于子女的成長,而另一方患有長期無法治愈的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況,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4、父母雙方對八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其意見。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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