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領取結婚證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要離婚的,應當分兩種情況區別對待:
1、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前結的婚,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事實婚姻合法,受法律保護,應該按正常的離婚程序進行??梢詤f議離婚,也可以起訴離婚。
法院審理事實婚姻關系的離婚案件時,應當先進行調解,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系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應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不過沒有自動離婚的概念。
2、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后,不再承認事實婚姻,男女雙方沒領結婚證;
所謂的結婚同樣不具備法律上的婚姻效力,雙方是同居關系,可以任意解除,但不能稱為離婚。
一、事實婚姻能分到財產嗎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婚姻實質要件,但是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承認其為事實婚姻??梢苑重敭a。
在對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后,沒有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不承認其為事實婚姻,如果不補辦結婚登記,只能認定為同居關系。在解除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二、怎么區分事實婚姻離婚和同居關系
事實婚姻離婚和同居關系的區分:
1.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同居生活的,并且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同居的,如果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屬于同居關系;如果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應當補辦婚姻登記,不予補辦的,屬于同居關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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