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附條件的贈與合同中,條件的履行與否完全取決于贈與人與相對人的意愿,相對人即使不履行條件的內容,法律也不能強制執行,相反,在遺贈扶養協議中,扶養人從簽訂協議的那一刻起,就承擔被扶養人生養病死,就屬于他的合同義務,不得違反,否則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一、附條件的贈與合同與遺贈撫養協議法律效力發生的時間不同
在附條件的贈與合同中,條件的成就與否決定贈與合同的效力,在條件成就以前,贈與合同處于效力待定的法律地位。其次,遺贈扶養協議還不同于遺贈,所謂遺贈是指自然人以遺贈的方式將其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并于死后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遺贈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只有在贈與人生命終結后才發生法律效力,而遺贈扶養協議是一種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并且從雙方形成合意之日起就發生法律效力。
附義務的贈與合同,也稱附負擔贈與合同,是指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對其贈與附加一定的條件,使受贈人負擔一定的給付義務的合同。
附義務贈與作為一種特殊的贈與,在受贈人獲得較大利益,負擔較小義務的同時,滿足了贈與人或贈與人指定的第三人的特定權益,因而成為贈與合同的主流形式。
二、二者之間的法律依據不同
1、《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六百六十一條【附義務贈與合同】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六百六十二條
【贈與人瑕疵擔保責任】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百六十三條【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權及其行使期間】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2、《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遺囑處分個人財產】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
【附義務遺囑】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義務部分遺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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