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雙方沒有領取結婚證,法律上不屬于合法夫妻,所以不存在離婚一說,但是對于非婚生子女,應當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對于男女雙方非法同居期間所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的問題,最好由雙方協商解決。在無法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以到法院起訴,法院會根據子女的利益及雙方的具體情況予以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由女方撫養;如果父方條件較好,母方也同意的,也可以交由父方撫養。當子女為10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時,由哪一方撫養,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七十一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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