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律規定土地出租和承包費用的具體標準不同。土地出租費用可由雙方協商確定,承包費用則由政府部門根據土地產出、市場行情等因素進行評估定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條 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民集體所有。集體經濟組織有出租、出借、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但是應當依法履行公告、聽證程序,征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同意。
第十二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由集體經濟組織、個人或者家庭承包。承包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簽訂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合法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十三條 承包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方式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土地承包費、土地轉讓費、土地流轉費等費用。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五條 承包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方式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土地承包費。土地承包費原則上按照集體經濟組織已收回的投資和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土地的地類、地段及其生產力、歷史耕作制度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土地承包費的支付方式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或者年度支付的方式,支付期限不得超過合同期限。
第十七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應當依法履行公告、聽證程序,依照規定的程序轉讓,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土地轉讓費。
總之,土地出租和承包費用的計算標準不同,需要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合理的評估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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