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構成侵犯作權罪的行為有:
1、未經作權人許可,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他人作品;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書籍;
3、未經錄音錄像制作人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
4、制作和銷售假冒他人簽名的藝術品;
5、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6、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
侵犯著作權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具有營利的目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八條 【銷售侵權復制品罪】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七條 【侵犯著作權罪】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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