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微刑事案件能和解嗎
《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了范圍: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連濤律師加)、第五章(侵犯財產罪)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當事人達成和解的輕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見》也對刑事和解案件適用范圍作出了規定,總體來說,可以作如下總結:
可以和解的刑事案件的前提是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單處罰金的刑事公訴案件。當然,這里只規定了公訴案件,自訴(親告罪)案件當事人有權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也可以放棄追究其刑事責任,當事人具有處分權,對于當事人的權利法律沒有去約束。
除具備以上條件外,還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有直接受害人過失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且已經與被害人自愿達成和解協議;被害人同意諒解的案件。
對于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過失犯罪,也可以適用,如交通肇事罪,但瀆職過失犯罪除外。
例外:1、嚴重侵害國家、社會共同利益,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危害社會共同秩序的犯罪案件;
2、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案件;
3、侵害不特定多數人合法權益的犯罪案件。
注:未成年人、學生犯罪,老年人犯罪,應當引導其進行刑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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