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領結婚證但有孩子的,孩子屬于非婚生子女,男女雙方并沒有形成法律上的婚姻關系,所以不存在離婚的手續或流程,雙方想要解除同居關系的,自行協商解除即可,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一、現在事實婚姻還受法律保護嗎
現在事實婚姻一般是不受法律保護。
首先,男女雙方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其次,未按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
(三)未補辦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有孩子男方要分手
首先,我們需要知道一個前提:非婚生子女同樣享受撫養權利
如果與另一方分手后,對于孩子的撫養權,與合法夫妻離異對孩子撫養權處理方式一致,可以通過與對方協商撫養權及撫養費,如果協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定子女撫養權歸屬,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兩周歲以內的孩子一般也由母親撫養,對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雙方可以針對上述情形提出對自己的有利條件,從而爭取到孩子的撫養權。
同居關系兩人分開除了財產的分割,更多還是對孩子的安頓,雖然婚姻關系沒有成立,但孩子畢竟是自己親生的。怎樣的環境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如何讓孩子更快樂的成長是解除同居關系時應當考慮的。
三、夫妻離婚事實婚姻如何判決
事實婚姻離婚糾紛判決方式如下: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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