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居發生在1994年《婚姻登記辦法》公布實施以前:此時按事實婚姻處理,這種情況除非雙方愿意補辦結婚登記,否則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訴,不能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協議離婚。
(二)同居發生在1994年《婚姻登記辦法》公布實施以后:這種情況不屬于事實婚姻,屬于非法同居,不存在離婚的問題??梢匝a辦結婚證,正常辦理離婚手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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