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撥土地和出讓土地是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兩種不同方式。區別在于:1、劃撥無需支付費用,出讓需要支付對應的土地出讓金額;2、使用期限不同:劃撥一般沒有期限限制,除非規劃變化;出讓則有明確的期限(住宅用地是70年,商業用地是40年);3、使用的范圍不同:劃撥一般適用于公益、軍事、公共事業等;出讓則一般是用于商業用途。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條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都專項用于耕地開發。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